
公告日期:2019-09-24
公告编号:2019-047
证券代码:870546 证券简称:ST 骐鸣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重庆骐鸣健身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刘光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光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廖国敏、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山市星空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明、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刘光勇诉被告中山市星空健身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诉称被告在被告公司门口大型屏幕广告上使用了未经原告授权使用的拍摄作品《利和夜景》,属于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并停止对原告《利和夜景》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含维权费用等 10000 元;
公告编号:2019-047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经过沟通,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 6800 元,原告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16 日作
出的(2019)粤 2071 民初 17255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准许原告刘光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为 25 元,由原告刘光勇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按照法院出具的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 2071 民初
17255 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执行,并在未来的经营发展之中加强管理,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案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 2071 民初 17255 号民事裁定书
重庆骐鸣健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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