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70548 证券简称:凯奥能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安徽凯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0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凯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〇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安徽凯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事正常享有的监督权,履行正当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安徽凯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阻扰。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和职工选举产生,向全体股
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共 3 人,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人,职工代表监事 1 人。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普通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二)《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七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会时生效。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表决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董事会秘书可以协助监事会做好会议准备工
作。
第十条 监事会可指定一名监事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
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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