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鉴检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盈深意字第 SZ 3308 号
致:广东天鉴检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深圳”)接受广东天鉴检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鉴检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 》(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鉴检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盈科深圳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盈科深圳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协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广东天鉴检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5-040)。
2、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
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涂卫东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现场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10:00-10:30。
经盈科深圳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517,928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100.00%。
经盈科深圳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盈科深圳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盈科深圳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盈科深圳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会议审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聘请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会议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6,269,0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反对股数 4,248,8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6,269,0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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