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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02 16:00:12 股吧网页版
儒房融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02


证券代码:870567 证券简称:儒房融科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山东儒房融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16 年 3 月 6 日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经 2020 年 2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儒房融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过规范山东儒房融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流程,确保对外担保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授权进行,实现预期目标;确保对外担保业务法律手续完备,管理规范,披露真实和完整,防止舞弊和差错;保证各项对外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
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对子公司和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担保。

第三条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其他能够实施控制的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授权审批制度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担保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如下:

1、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2、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3、在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4、承办代为清偿和权利追索。

5、担保事项的会计控制。

6、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7、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如实提供公司全部担保事项。

8、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核拟订立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并负责对担保业务的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在担保事项报送总经理之前,财务部可邀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审核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呈报的担保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负责实施股东大会决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担保信息披露、筹办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等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

第三章 担保业务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包括对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提供的合计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一)、(三)、(四)项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股东大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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