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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6-07 16:10:39 股吧网页版
ST信带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信带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6-07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信带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C 区九层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648 传真:0571-87901646

网址:www.celg.cn

二〇二二年六月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信带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信带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信带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庭华律师、项晶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相关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信带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定于 2022 年 6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公告了《青岛信带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其他(腾讯视频会议)相结
合方式,于 2022 年 6 月 5 日上午 10 时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井少杰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计 19,10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上述股东均为《会议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该通知公告在编制过程中存在笔误,会议审议事项之(四)实际为《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会议审议事项之(六)实际为《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但已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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