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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4 17:24:42 股吧网页版
鑫海药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0572 证券简称:鑫海药业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广西鑫海药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西鑫海药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鑫海药业 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西鑫海药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 O 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鑫海药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广西鑫海药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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