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05
公告编号:2021-007
证券代码:870574 证券简称:ST 艺根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福建艺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艺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家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石、刘连花、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州闽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华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育英、邓飞霞、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州艺佳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家莲
公告编号:2021-007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0 月 30 日,福建艺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艺根新型装
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闽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福州艺佳源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甲方同意将持有福州艺佳源实业有限公司 4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 1170 万元以 11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将转让方 1170 万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018 年 10 月 31 日,原告依约将第三人福州艺佳源实业有限公司 45%股权变更
登记至被告名下,但被告未在十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多次催缴,至今被告仍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也未将第三人 45%股权返还给原告,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亦未将福州艺佳源实业有限公司移交给被告。根据《福州艺佳源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 5 条约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解除该协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也享有法定解除权。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解除原告与被告 2018 年 10 月 30 日签订的《福州艺佳源实业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
2.判令被告将第三人公司的 45%股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作出的(2020)闽 0104 民初 2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艺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2000 元,由原告福建艺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编号:2021-007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不服以上案件判决结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案已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在二审中公司针对对方的答辩意见向法院提供了新的强有力反驳证据,目前法院尚未就本案作出最终判决。后续公司会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二审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资金周转暂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二审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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