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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30 10:00:59 股吧网页版
奥必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2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奥必通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13层&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13F&17FBroadcastingMansion,No.14AJia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

Beijing,100022,China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二○一九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奥必通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奥必通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奥必通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奥必通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年4月2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7日10:0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志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951,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56%。上述出席人员均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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