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0579 证券简称:骏恺环境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骏恺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骏恺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海骏恺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树立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 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
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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