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09-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青海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9-29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朝阳门SOHO 1001室邮编:100010
电话:010-85197758 传真:010-85197768
网址:http://www.bjcelue.com/
二零一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2
一、律师声明......2
二、释义......3
第二部分正文......5
一、股份挂牌的批准和授权......5
二、公司主体资格......6
三、股份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公司的设立及历次变更......10
五、公司的独立性......18
六、公司发起人和股东......21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5
八、公司的业务......30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35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45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2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7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8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9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4
十六、公司的税务......69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服务质量、技术等标准......71
十八、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72
十九、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4
二十、公司业务发展目标......75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76
第一部分引言
一、律师声明
本所根据与青海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鑫咨询”)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法律意见书将作为创鑫咨询申请其股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同意创鑫咨询部分或全部在《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创鑫咨询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将对有关《转让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公司已对本所做出如下保证:
(一) 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
及相关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及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二) 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七、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创鑫咨询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八、本所仅就股份挂牌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任何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等专业事项的适当资格,对此,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于该等专业问题做出判断。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