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1
关于给予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锦业路 12 号迈科中心 43 层。
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何金碧, 实际控制人。
张春玲, 实际控制人。
姜晴和, 董事长。
何晨,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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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迈科期货” )
控股股东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迈科金
属” )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起, 迈科期货子公司迈科资源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迈科资源” ) 先后与广州创融金属资源有限公
司、 宁波道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富利金属资源有限公
司 3 家公司开展无交易实质的仓单质押业务。 经查, 该 3 家公
司均由迈科金属控制, 该业务是由迈科期货董事何晨安排人员
具体实施, 其目的是为了占用迈科期货资金。 其中, 2021 年末
占用资金余额 0.3 亿元;2022 年末占用资金余额 1.57 亿元;2023
年末占用资金余额 1.57 亿元。
2022 年, 迈科期货通过迈科金属介绍安排认购瑞华瑞昇 3
号私募基金, 涉及金额 1.1 亿元。 迈科金属通过委托基金管理人
成都瑞华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都瑞智鸿
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按照其指定投资路径, 使用上述迈
科期货资金认购“陕国投·创元 39 号迈科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 构成对迈科期货资金占用。
上述两笔资金占用的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2.67 亿元, 占公司
2022 年、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1.19%、 42.49%。
迈科期货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补充披露了上述资金占用情况,
控股股东迈科金属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截至目前, 上述被占
用款项仍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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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科期货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 (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 第九十三条的
规定; 迈科期货未能及时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违反了《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规则》 )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
违规。
控股股东迈科金属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违
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以下
简称《 业务规则》 ) 第 4.1.4 条、 《 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何金碧、 张春玲及董事何晨参与了上述资
金占用事项, 未督促公司及时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违反了《 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 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对资
金占用负有主要责任。
董事长姜晴和在公司日常经营中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 违反了《 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对上述资金占用负有责任。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 迈科期货、 姜晴和向我司提
交了书面申辩。
迈科期货、 姜晴和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一是迈科期货《 公
司章程》 中已明确关于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关联交易等内
容, 董事长姜晴和已推动公司制定、 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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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科期货和董事长姜晴和对于资金占用事项未参与、 不知情。
二是本案资金占用不属于《 公司治理规则》 第九十三条所列的
“挂牌公司为其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情形。 三是公司对资金
占用情况已经在知晓且确认构成资金占用时及时披露, 知晓时
间应被视为事实发生日, 公司未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四是董事
长姜晴和在资金占用发生后, 采取了要求迈科资源加大催收力
度、 收集证据向控股股东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等一系列措施促
进资金归还, 已做到勤勉尽责。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 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我司认为:
第一, 迈科资源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过程中存在合规及风控等
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迈科期货对该风险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
不到位; 同时, 在私募基金合作意向系由控股股东介绍而达成
的情况下, 公司及董事长未能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调、 基金认
购款最终投向等方面保持合理充分关注, 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资金占用的发生, 董事长作为公司治理的首要责任人员, 不
能仅以“推动公司制定、 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作为免责
理由。 第二, 本案违规事实符合《 公司治理规则》 第九十一条
关于“提供财务资助” 定义, 即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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