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6
证券代码:870593 证券简称:迈科期货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定期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 确保股东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
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年度股东会
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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