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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6:48:45 股吧网页版
迈科期货: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 0515095 号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 号迈科商业中心 25 楼

电话:029-81129966 传真:029-8112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 0515095 号
致: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科期货”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14:30在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号迈科中心43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287,560,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7%。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决议的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合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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