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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7:00:21 股吧网页版
迈科期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0593 证券简称:迈科期货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以及《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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