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0614 证券简称:精通电力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
的行为,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
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5 名以上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和评估;
(十七)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借款、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批下列事项: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的事项;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低于 50%的事项。
本款上述交易包括: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三)审议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低于 50%的资产抵押、质押、借款事项;
(四)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低于 50%的事项;
(五)对外担保: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余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
(六)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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