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公告编号:2025-063
证券代码:870614 证券简称:精通电力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收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5)内
0426 民初 3213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国华管塔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凌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延海
公告编号:2025-06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8 月,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角
钢塔、钢管杆、吊脚螺栓产品,合同总价 25,595,400 元。
原告已发货总金额为 18,019,346.80 元,被告已支付货款 7,650,000.00 元,未
支付金额为 10,369,346.80,景泰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承诺代为支付款项。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原告已交货 2,541.866 吨,金额为 18,019,346.80 元,被告已支付 7,650,000
元,未支付金额为 10,369,346.8 元;因被告未付款,已生产完成未交货 714.428吨,经被告折价处理给中建三局,折价损失 720,444.61 元。被告承诺承担,以上合计 11,089,791.3 元。
2、利息共计 174,118.62 元。计算方式:以 9,332,412.12 元为基数,自 202
年 1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以 1,036,934.68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4
月 1 日暂计算至 5 月 20 日。以 720,444.5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至实际
支付之日的利息,均按照 1.5 倍的 LPR 为标准计算。
理由:
2024 年 8 月,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角
钢塔、钢管杆、吊脚螺栓产品,合同总价 25,595,400 元。
原告已发货总金额为 18,019,346.80 元,被告已支付货款 7,650,000.00 元,未
支付金额为 10,369,346.80,景泰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承诺代为支付款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12 月 3 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出具(2025)内 0426 民初 3213 号《民
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国华管
公告编号:2025-063
塔制造有限公司货款 10,369,346.80 元、逾期利息 101,544.64 元,并继续以10,369,346.8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30%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还清为止;
二、被告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国华管塔制造有限公司材料折价损失 720,444.50 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国华管塔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公司认为一审相关判决证据不足且证据遗漏,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将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上诉。
(三)其他进展
因公司与原告前述诉讼,原告申请对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公司账户冻结及资
产 查 封 的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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