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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5:59:40 股吧网页版
小六饮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0618 证券简称:小六饮食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西安小六饮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西安小六饮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小六饮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小六饮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西安小六饮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不得利用信息披露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选择性披露影响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在更正或补充公告中说明差错原因、影响及整改措施;主办券商要求公司更正或补充而公司拒不执行的,主办券商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六条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公司均应披露。

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本制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属于披露范围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需要为中心,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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