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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3 18:42:38 股吧网页版
水利咨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0619 证券简称:水利咨询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
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
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挂牌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
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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