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1
凤阳琅琊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更新稿)
独立财务顾问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重 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重组 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公司” )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 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由此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中所定义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凤阳琅琊山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现金购买采矿权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议案。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如下: 公司拟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向交易对方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凤阳县灵山-木屐山矿区玻璃用石英岩矿 11 号段(含深部资源
量)采矿权,主矿种玻璃用石英岩的资源储量为 3,689.52 万吨,生产规模为 200 万吨/年,
评估计算服务年限 21.32 年,交易价格为 1,005,807,500.00 元。
本次交易标的为凤阳琅琊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灵山-木屐山矿区玻璃用石英岩 矿 11 号段(含深部资源量)采矿权,本次协议出让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 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 号)第二条规定“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 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 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 权之间距离 300 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2024 年 3 月 8 日,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本次交易的协议转让公示。根据《关
于凤阳琅琊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灵山-木屐山矿区玻璃用石英岩矿 11 号段深部采矿 权的协议出让公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将凤阳琅琊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灵 山-木屐山矿区玻璃用石英岩矿 11 号段深部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受让人为凤阳琅琊山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 3 月 26 日,本次协议出让矿业权已在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
成协议出让公示。
2024 年 5 月 8 日,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本次交易的评估结果公示。根据《矿
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公示》,北京中天华伟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对凤阳琅琊山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凤阳县灵山-木屐山矿区玻璃用石英岩矿 11 号段(含深部资源量)采矿权进行了评
估,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8 月 31 日,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为 100,580.75 万元。2024
年 5 月 22 日,本次协议出让矿业权已在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出让价格评估公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尚未与公司签订《采矿权出让收益缴 纳合同》。待本次交易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核无异议且股东大会正式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及时 与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合同》。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
按相关规定完成协议出让受让人公示及矿业权评估结果公示,且滁州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主任办公会已确认凤阳矿业为最终受让人,交易价格为 100,580.75 万
元。因此,本次交易后续合同签订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合同》签订完 成且公司依合同约定完成首期款支付后,将按规定及时提交新采矿许可证登记申请,实际取 得时间最终以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情况为准。
根据中天华伟出具的编号为“中天华伟矿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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