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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8 16:53:00 股吧网页版
国瑞税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8


证券代码:870624 证券简称:国瑞税务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拉萨国瑞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 月 6 日,本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拉萨国瑞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 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拉萨国瑞税务咨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承担的债务 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
原则。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有效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所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对应。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或授权,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进行互保。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是指公司控股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

(一)以下情形,经董事会批准:

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单笔对外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情形的,需经股东会批准: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公司
应将对外担保事项先交由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九条 对外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
具的格式对外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合同须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查,
必要时提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订立对外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
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担保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抵押、质押),担保金额,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限;

5、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6、反担保事项;

7、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8、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应会同公司法
务人员办妥相关法律手续,包括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合同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他任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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