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8
证券代码:870624 证券简称:国瑞税务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拉萨国瑞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 月 6 日,本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拉萨国瑞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使 资金的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拉萨国瑞税务咨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超过 30%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
第七条 公司进行前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除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公司其他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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