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0631 证券简称:一品御工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江苏一品御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一品御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一品御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及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
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等;
(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 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备案。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与向股转公司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 3 次 未及时向主
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 纳入前条所述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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