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1-16
北京火柴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并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火柴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关于北京火柴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根据贵司下发的《关于北京火柴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北京火柴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柴互娱”、“公司”),已会同主办券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相同。
本回复的字体:
仿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部分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曾于2016年1月申报股转系统挂牌。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信息披露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公司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虚假记载。
【回复】:
(一)核查过程
主办券商核查比对了前后两次申报文件信息披露情况;访谈了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二)分析过程
经核查比对前后两次申报文件资料,前次申报的会计期间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9月;本次申报的会计期间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5月。前后两次申报的会计期间不同,导致信息披露存在差异,财务数据根据会计期间进行了更新,但二者重合的2014年度信息不存在差异。
另外,在前次申报时,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移动游戏尚未完成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前置审批及文化部备案程序。本次申报时,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移动游戏均完成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前置审批及文化部备案程序。
存在差异的原因为:在前次申报时,针对自主研发、委托研发、一次性买断授权的游戏产品,公司与北京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咨询服务合同》,由其代理办理游戏产品的前置审批及备案程序,办理周期为60-90工作日,在前次申报时正在积极办理游戏产品的前置审批及备案程序。另因公司股改等原因导致公司营业执照变更,进而导致公司持有的编号为京ICP证130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需进行变更,因ICP证变更后方可办理游戏产品前置审批及备案程序,从而导致公司办理游戏产品前置审批及备案程序有所延后。在本次申报期内,公司另与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签署《国产互联网游戏出版合同》,已全部完成运营的网络游戏、移动游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前置审批及文化部备案程序。
虽然因为申报会计期间不同,导致披露信息存在差异,但前后两次申报披露的信息均符合各自申报会计期间的实际情况。
经主办券商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以及访谈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未发现前次申报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虚假记载。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1)前后两次申报的会计期间不同,导致信息披露存在差异,但二者重合的2014年度信息不存在差异,前后两次申报披露的信息均符合各自申报会计期间的实际情况;(2)前次申报信息不存在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虚假记载。
律师核查意见及结论具体参见《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火柴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会计师核查意见及结论具体参见《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火柴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2、公司娱玩平台处于研发及功能升级改造期间,报告期主要收入来自于手机游戏的联合及授权运营。(1)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所有联合运营游戏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名称、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及风险承担情况。(2)请公司按照游戏名称分别披露业务模式(自营或联合运营)、报告期各期末付费玩家与免费玩家数量、各期游戏币等虚拟货币的消耗情况。(3)请公司结合联运协议,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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