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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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16
当事人:
北京火柴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火柴) ,
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 6 号 1 幢 6109。
王秀芬,女,1977 年 11 月出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
王斌,男,1975 年 11 月出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ST 火柴有以下违规事实:
ST 火柴股东王秀芬持有公司股份 19,615,000 股被司法
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34%。在本年度分批次被冻
结的股份中, 19,015,000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600,000 股为
无限售条件股份。该司法冻结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4 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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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1 月 26 日止。冻结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
登记。
ST 火柴股东王斌持有公司股份 11,740,000 股被司法冻
结,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77%。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
11,190,000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550,000 股为无限售条件
股份。该司法冻结期限为 2020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26 日止。冻结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对于上述股权司法冻结事项, ST 火柴未及时披露,后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补充披露。上述被冻结股权如全部被行
权,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ST 火柴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司法冻结事项,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构
成信息披露违规。
股东王秀芬、王斌未能及时告知股权质押事项,积极配
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时任董
事会秘书王斌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
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第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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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火柴、王秀芬、王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
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
规则》等业务规则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重大事
项,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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