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9
公告编号:2021-007
证券代码:870649 证券简称:ST 宇宁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3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2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有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革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刘革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1-007
姓名或名称:谢保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安徽字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
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8) 皖 0603 民初 1270 号民事判决(公告编号:
2018-015 号,《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该案在审理中,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亦查封了被告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同房产证权利人安徽宇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位于山县关帝庙 101 省道西侧土地
(土地他项权证号:砀他项 2015 第 042 号)、7 处房产《安徽宁宁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 1 号车间,2 号车间,3 号车间,4 号车间,公司食堂,公司宿舍楼 0101 室、
0201 室、0301 室,公司宿舍楼 101 室,0201 室)【房地产权证号:房权证砀字第
0611410 号、房权证砀字第 0611413 号、房权证砀字第 0611414 号、房权证砀字
第 0611412 号、房权证砀字第 0611411 号、房权证砀字第 0611415 号、房权证砀
字第 0611409 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后被告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9 年 12 月 31 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皖 06 民终 339 号判决(公
告编号:2020-010 号,《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驳回被告安徽字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作出后依法送达至各方当事人,因被告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原告随于 2020 年 1 月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后,法院依法就案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拍卖,截止
2020 年 11 月 11 日二次流拍程序结束。此时,原告才知悉,就本案查封的土地
使用权及房产,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来函,陈述有一起调解后未履行的执行案件,对原告申请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享有抵押权并经法院的调解书确认,现要求以物抵债,直接导致原告的执行目的落空。后原告
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前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调取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作出的【(2020)皖 0102 民初 1385 号】民事调解书,依
公告编号:2021-007
据该调解,被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案涉的土地及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认为此调解书不仅内容错误,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民事权为此,特依法向贵院提请诉讼,望法院依法审查,予以受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撤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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