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25
公告编号:2020-004
证券代码:870649 证券简称:宇宁果胶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发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2 月 1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23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上海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 23 楼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秀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志帅、李秀鹏、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刘革兰、谢保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革兰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永昌、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3 月 27 日,申请人王秀芹向公司提供资金 125 万元,并就上述借款事宜,
公告编号:2020-004
与公司分别签订了《可转换贷款协议》和《借款合同》,根据《可转换贷款协议》约定,贷款期限 6 个月,申请人有权按照约定条件将债权转为公司股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6 个月,借款年利率为 8%,被申请人刘革兰、谢保明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担保人以持有的宇宁果胶 3.25%的股权进行质押。
借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经协商无效后,申请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250,000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秀芹支付前述借款
占用期间的利息(以 125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的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以 125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28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秀芹支付本案律师费用 37,500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5,000 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刘革兰和被申请人谢保明对被申请人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请求裁决三位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在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 0335 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申请人王秀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250,000 元。
2、第一被申请人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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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石征亮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止,以本金人
民币 1,25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计算的前述借款占用期间的期内利息
人民币 50,000 元以及本金人民币 1,25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计算自
2018 年 9 月 28 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第二被申请人刘革兰和第三被申请人谢保明对第一被申请人安徽宇宁果胶股
份有限公司上述裁决主文第一、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第一被申请人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申请人王秀芹支付本案律师费用人民币 37,500 元。
5、第一被申请人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申请人王秀芹支付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 5,000 元。
6、第一被申请人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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