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2
证券代码:870649 证券简称:宇宁果胶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立案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无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审被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刘革兰、谢保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革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磊、候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二)(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彪、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
(三)(原审第三人/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杨光梅、李亚飞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查贵升、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0 年至 2011 年 7 月 29 日期间,杨光梅、李亚飞与宇宁生物公司(简称宇宁
生物公司)存在多次借贷往来,杨光梅向宇宁生物公司、谢保明银行账户支付出借款项为773万元,李亚飞向宇宁生物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出借款项为580万元(详
见附表)。2010 年至 2012 年 12 月 7 日期间,宇宁生物公司、刘革兰、谢保明分
别向杨光梅银行账户陆续偿付 423 万元,向李亚飞银行账户陆续偿付 513 万元,
其中截至 2012 年 7 月 1 日,合计偿付为 856 万元。
2011 年 5 月 30 日,谢保明、刘革兰与李亚飞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为李亚
飞,借款金额为 8804900 元,月息五分,借期三个月,借款行为为宇宁生物公司的委托行为等内容。刘革兰、谢保明出具借据,注明款项已经收到。
2012 年 7 月 1 日,经杨光梅与宇宁生物公司结算,宇宁生物公司与李亚飞签订
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出借人为李亚飞,借款金额为 1000 万元,月息五分,借期
三个月,借期为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 日等内容。同日,李亚飞与
徐丽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李亚飞将其享有宇宁生物公司的上述 460 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合计 600 万元转让给徐丽,由徐丽享有债权。双方约定李亚飞将汇往宇宁生物公司的汇款凭证交予徐丽,由徐丽与宇宁生物公司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借
据。2012 年 7 月 1 日,宇宁生物公司与徐丽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600
万元,月息 5 分,按月结息,借款期限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 日,
借款方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等内容。同日,宇宁生物公司向徐丽出具 600 万元借据,借据中注明“双方签署本借据时,借款人已收到本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2012 年 10 月,徐丽向宇宁生物公司主张还款未果。
另查,李亚飞与杨光梅系亲戚关系,李亚飞、杨光梅与宇宁公司、谢保明、刘革兰之间的借贷往来均以李亚飞名义签订相关债权凭证。
2012 年 12 月 12 日,徐丽以宇宁生物公司为被告,以李亚飞为第三人向安徽省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作出(2012)淮民一初字第 00069 号民事判决,宇宁生物公司
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 年 4 月 22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院裁定撤销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 00069 号民事判决,
发回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4 年 8 月 26 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
许徐丽撤回起诉。2015 年 10 月 9 日,徐丽与宇宁生物公司、杨光梅、李亚飞、
刘革兰、谢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本院,2016 年 3 月 11 日,本院以杨光梅、
李亚飞从不特定多人处吸收存款,然后将吸收的存款高息对外放贷,杨光梅、李亚飞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徐丽的起诉,并将涉案材料移送至淮北市
公安局相山分局经侦大队侦查。2017 年 1 月 18 日,徐丽与宇宁生物公司债权转
让合同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以相同理由驳回起诉,徐丽不服,
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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