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1-29
公告编号:2018-047
证券代码:870650 证券简称:新中大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6年12月30日,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中大”)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15年05月1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石钟韶与韩爱生、李伯鸣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现协议期限已满。原协议签署后相关各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经双方友好协商,石钟韶与韩爱生、李伯鸣于2018年11月27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石钟韶持有公司698.75万股,韩爱生持有公司150万股、李伯鸣持有公司45万股,协议各方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93.75万股,占总股本14.09%。
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签订前,公司股东石钟韶直接持有公司698.75万股,通过中和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019.85万股,通过新宝投资间接持有公司81.01万股,通过与新宝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控制公司640万股,合计控制2358.6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37.19%。同时董事会成员中,除石钟韶外,还包括两名由其委派的董事,且石钟韶一直担任新中大董事长。监事会中石钟韶提名的监事
公告编号:2018-047
李伯鸣一直担任监事会主席。石钟韶通过担任董事长并通过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提名的监事会成员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故石钟韶对公司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故认定石钟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股东中和投资持有新中大1,5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3.66%,从股权结构判断,尽管其持股比例低于30%,但是自2000年股份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远高于第二大股东,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故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协议签订后,石钟韶通过与韩爱生、李伯鸣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控制公司共计2,553.60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0.26%。除此之外上述其他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石钟韶
乙方:韩爱生、李伯鸣
1、协议各方系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目前合计持有新中大14.09%的股份。
2、协议各方系新中大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成员。为了新中大长期稳定发展和持续经营,保持各方对公司的的共同控制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充分协商,就在新中大保持一致行动事项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公告编号:2018-047
协议内容:
一、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其作为新中大股东或董事期间,其拟向新中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议案前,应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经甲方认可议案的内容后,方可提交。
二、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其作为新中大股东或董事期间,在新中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均与甲方或甲方委托参会的人的意见保持一致。
三、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时,以及在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投票时,将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甲方的意见提名、投票。
四、乙方同意:乙方如无法出席新中大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委托甲方或第三方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或投票,并确保其受托方在表决或投票时与甲方或甲方委托参会的人的意见保持一致。
五、甲乙双方同意:甲乙双方持有新中大股份的增加或减少,不影响本协议对双方的效力。
六、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对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义务的,另一方均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三年。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新中大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甲乙双方同意在新中大正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材料前一日,本协议自动
公告编号:2018-047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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