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18
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明辉大秦(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目录
(引言)......2
(主文)......5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5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5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5
四、 结论意见......7
第1页共8页
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辉大秦(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明辉大秦(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具有从事相关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明辉大秦(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接受明辉大秦(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明辉大秦”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7年4月 27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的《明辉大秦: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2017年4月 27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的《明辉大秦: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
第2页共8页
4、 公司于2017年4月 27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的《明辉大秦: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等相关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代理文件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1、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明辉大秦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
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准确的、无重大遗漏及
误导性陈述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
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
原件一致。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3、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流动性等)等专业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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