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0654 证券简称:光大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环保”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第(二)项应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会进行审议: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上的对外投资;
(二)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
2.与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的;
(三)下列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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