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0654 证券简称:光大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环保”或“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
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司财务;
(二)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股东
会报告。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
(三)对于需要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书面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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