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0654 证券简称:光大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环保”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本章程股东会批准的担保事项以外的担保事项;
(九)决定本章程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重大交易事项以外的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全部对外融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因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当就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下权限范围内,对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做出决定。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六)下列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超过股东会授予董事会的上述职权范围的有关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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