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0654 证券简称:光大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环保”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
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
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或有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或不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除对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其它对
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除为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不得
为其它存在与公司及子公司的交易过程中出现违约、征信记录存在瑕疵、出现贷款逾期不还等不良信用记录的被担保方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借款用途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当期财务报表;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五)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证明或还款能力分析;
(六)企业征信报告、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
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
料不充分的被担保人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但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不良记录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并预计本年度继续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的决策及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做出决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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