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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6:50:40 股吧网页版
光大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0654 证券简称:光大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环保”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火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自愿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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