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证券代码:870656 证券简称:海昇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5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如有)的对外担保决策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依据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下属部门,机构和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也应比照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如需)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担保事项属于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之一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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