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证券代码:870656 证券简称:海昇药业 公告编号:2025-072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制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及资源。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于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副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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