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证券代码:870656 证券简称:海昇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2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的、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股权投资、收购兼并、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
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机构或专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如有)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第八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总经理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报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上述第六条、第七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一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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