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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上海康晟航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9-3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上海康晟航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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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2/24层邮编:51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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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755)83515666传真/Fax:(+86)(755)8351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邮箱/Email:grandallsz@grandall.com.cn

目录

引 言......3

律师声明事项......4

释 义......6

正文......8

一、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授权和批准......8

二、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9

三、公司符合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9

四、公司的设立......13

五、公司的独立性......16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9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1

八、公司的业务......2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0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6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44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8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8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9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1

十六、公司的税务......56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7

十八、公司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59

十九、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0

二十、本次挂牌转让的总体结论性意见......6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上海康晟航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上海康晟航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康晟航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晟航材”)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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