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3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上海康晟航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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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 言......3
律师声明事项......4
释 义......6
正文......8
一、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授权和批准......8
二、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9
三、公司符合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9
四、公司的设立......13
五、公司的独立性......16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9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1
八、公司的业务......2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0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6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44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8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8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9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1
十六、公司的税务......56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7
十八、公司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59
十九、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0
二十、本次挂牌转让的总体结论性意见......6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上海康晟航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上海康晟航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康晟航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晟航材”)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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