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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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孙亦涛、王舒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承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 点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
三路 286 号 7 楼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601,7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9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01,70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01,70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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