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70674 证券简称:自立新材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章程。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在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第二条 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
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
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可以对董事
会进行授权,但不得将上述股东大会的法定职
…… 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股东大会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但不得
将上述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单笔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0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该交易应当提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
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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