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公告编号:2020-028
证券代码:870674 证券简称:自立新材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
公告编号:2020-028
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
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且满足《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十条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母公司当年盈利且母公司报表滚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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