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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01 18:32:42 股吧网页版
蜂联科技: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蜂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01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蜂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Jin Mao Partners(wuhu)Law Firm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万达广场二期 2 号楼 20 层 邮编:241000

电话(Tel):0553—5856662 传真(Fax):0553—5856662

目录

释 义 ...... 3

正 文 ...... 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5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6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6
四、结论性意见 ...... 9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对应全称或含义

蜂联科技、公司或股份

指 安徽蜂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所、金茂凯德 指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 指 安徽蜂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章程》、《公司章程》指 《安徽蜂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安徽蜂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信息披露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蜂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蜂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茂凯德”)接受安徽蜂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蜂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蜂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
定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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