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0681 证券简称:大雷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若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
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指 定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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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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