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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21 18:10:51 股吧网页版
大雷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大雷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2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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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 Tower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雷股份”)的委托,对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

法律意见书

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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