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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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华夏星光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1)第 051 号
致:深圳华夏星光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深圳华夏星光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魏天慧律师、魏蓝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 公司2021年4月27日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
《深圳华夏星光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
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的股
权登记日为2021年5月10日的《前200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议案、股东签名册、表决票、统计票、会议决
议及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决议召集。
2. 2021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个股东,
并于2021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公告。通知公告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地址等。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5月10日。
经核查,根据公司2021年4月27日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深圳华夏星光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5月10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上午9点在深圳华夏星光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洪宏先生主持,会议记录已由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签署。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所持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18.870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8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的董事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深圳华夏星光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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