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5
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
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董事长葛玉华女士在公司会议
室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以及视频会议的股东共计 9 人,代
表股份总数为 7488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