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16
证券代码:870710 证券简称:中孚环境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实现以下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五)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运作,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责任是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与评价。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董事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审计部须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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