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70717 证券简称:万联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万联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收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错误!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未找到引用源。第(一)项至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自收购之日起 10 内注销;属于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职工。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
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
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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