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870721 证券简称:安泰保险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理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统称为“交易”);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作
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执行股东会议决议,并在年度股东
大会上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的成交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十以上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交易涉及的成交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千分之五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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