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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3 19:06:16 股吧网页版
安泰保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870721 证券简称:安泰保险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
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
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的成交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交易涉及的成交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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